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要求,现将我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公示2022年度年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对象
凡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报送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23年1月1日后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公示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公示方法
(一)身份认证
首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按钮,进入提示页面。首次登录的点击“企业联络员注册”进行注册;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请点击“企业联络员变更”;忘记联络员登录信息的,请与属地镇(街)市场监管所联系,进行联络员失效后重新注册。
(二)登录公示
注册联络员后,即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按钮,点击“登录”后进入下一页面,即可自行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或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即时信息)。
(三)手机填报
关注“重庆市场监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为您服务”-“企业年报”即可进行年报公示。“山城有信”小程序年报功能正在开发完善中。
三、年度报告内容
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海关、商务、外汇等部门“多报合一”。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8.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9.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10.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企业包括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免税设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企业自律管理情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11.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事项:基本信息、行政许可情况、投资者信息、实际控制人信息、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资产负债情况;12.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充装单位需填写相关许可证信息;13.填报特种设备使用情况;14.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资产状况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成员人数等信息;6.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7.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9.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填报):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企业自律管理情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10.填报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四、注意事项
1.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逾期未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禁入。
2.市场主体发现申报的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五、法律后果
1.未按时进行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满3年企业还未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市场监管部门每年都会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市场主体作为公示信息检查对象,检查公示信息真实性,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企业将不能贷 款、投资、出入境、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严重影响个人发展;
4.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企业法人等在进行注册新公司、经营、从业任职资格等将被限制;
5.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在企业与他人合作时信用将会遭到质疑,严重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法提交2022年度年报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将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吊销登记证。